江苏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副主席、
南通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
施成忠
目前,全国宗教界正全面深入开展“学法规、守戒律、重修为、树形象”教育活动,这是从严治教的需要,是教职人员继续在教会生活的需要,更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需要,是推进基督教中国化建设的需要,为当下教职人员指明了作“好牧人”的方向,也让我们对自己肩负的新时代中国教会有了更深刻地体悟。
一、学法规
国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。自中共二十大以来,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,为宗教团体、场所和教职人员的方方面面提出了进一步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。例如:《宗教团体管理办法》和《宗教场所管理办法》以及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,这三个办法是比较系统性的宗教方面管理办法。
学法规,就是要将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。作为省基督教两会领导班子中的教职人员,我们必须做到“知法、懂法、守法”,将法治精神融入日常两会工作及场所的教会生活生活中,确保基督教两会治理体系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开展,使我们的信仰始终行驶在正确的航道上,这是对法律法规的根本遵循,也是对两会治理体系上的忠诚担当。
从对场所和教职人员的各方面调研情况,从自身放在教育活动中,深刻体会到学法规的教育活动非常有必要。因为,长期以来我们一些教职人员常常把自身放在一个“特殊”的层面上去思考,去做事,忽略了宗教人士也是普通公民。在一个依法治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中,从来没有“法外之教”,更没有“法外之人”。
二、守戒律
“守戒律”是教职人员的立身之本。我们要以戒律为标尺,严格遵守戒律,做到正信正行。不仅要守住外在的戒条,更要发起内心的忏悔与警醒,以“吾日三省吾身”的态度,时刻保持身心的清净与庄严。
从当下我们这些教职人员的教会生活情况,近乎很难让人看出我们是基督教的教职人员。原因就是我们必须遵守的一些清规戒律已抛之脑后,差不多忘记了自己的牧师身份。通过近一阶段的学习,确实看见了我们自身在戒律方面存在的问题。这些问题看上去没有什么明显的、突出的问题,但是如果不及时地加以改造,不仅自身会产生问题,而且会影响到教会的生存与健康发展。
今天的教职人员除守住圣经上规定的戒律外,还应当守住教会自身制定的各项制度。例如:《江苏省基督教教职人员负面清单》和《江苏省基督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》等,对这些条款我们认真对照,找出自身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,成为一个遵守教会规矩的教职人员。
三、重修为
“重修为”不可或缺的基石就是通过学法规以之明理,通过守戒律以之守正。虽然“修为”源自于佛教词汇,但从这词汇中懂得“修”与“为”的道理,那就是唯有明理,方知大道方向;唯有守正,才不堕入歧途。《道德经》中有这样一段:“修之于身,其德乃真;修之于家,其德乃余;修之于乡,其德乃长;修之于国,其德乃丰;修之于天下,其德乃普。”
《罗马书》第12章说:爱人不可虚假,恶要厌恶,善要亲近。爱弟兄,要彼此亲热;恭敬人,要彼此推让。殷勤不可懒惰。要心里火热,常常服侍主。在指望中要喜乐,在患难中要忍耐,祷告要恒切。圣徒缺乏要帮补,客要一味地款待。逼迫你们的,要给他们祝福,只要祝福,不可咒诅。与喜乐的人要同乐,与哀哭的人要同哭。要彼此同心,不要志气高大,倒要俯就卑微的人(“人”或作“事”)。不要自以为聪明。不要以恶报恶。众人以为美的事,要留心去作。若是能行,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。
通过学习,对照《圣经》,看见自身的修为根本没有达到要求,许多地方需要在学习中不断改变,不断提升,成为一个真正有修为,并有一定涵养的教职人员,象保罗一样“攻克己身,叫身服我”。重修为是一个牧师的行道之基,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性宗教团体发出的《关于崇俭戒奢、正信正行的倡议》,在灵修中明之理,在践行中证之道。
四、树形象
通过近几次的不断学习,明白了“学法规、守戒律、重修为”的最终落脚点就是“树形象”。这个形象,既是我们自身教职人员的个人形象,也是教会团队的爱国爱教、正信正行的良好社会形象。
从当下的我自身看其形象不咋样,无论从信徒看我们的牧师长老,还是我们身边的教外之人看我们,其形象与教义教规的要求,如同镜子在雾气中一样。因此,这一次也是我们宗教人士“照镜子、正衣冠、洗洗澡、治治病”的教育活动。
要树立起如丁光训主教等老一辈教职人员的良好形象,这样的教育活动应成为两会教职人员的常态化学习。只有不断加强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这“三自”的学习,才能树立起新时代教职人员被社会认可的美好形象。